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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3 00: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對已立案海外僑校之捐款得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第8007393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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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為推展華僑文化教育事業,已於808月輔導成立「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接受國內廠商或個人捐款。該基金會既係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營利事業或個人對該基金會之捐贈,可依同法第36條第2款或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辦理。(二)馬來西亞檳城臺灣僑校業依「華僑學校規程」(編者註:現行「僑民學校聯繫補助要點」)向主管機關僑務委員會辦妥立案登記,係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個人對該校之捐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其捐贈金額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限額內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