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9 02: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稅後盈餘發放員工之獎金紅利列支費用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2836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勞動基準法第29條所稱獎金與公司法第235條所稱之分紅性質相同,均係於稅後盈餘發放,而異於稅前發放之年終獎金。說明:二、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發放之獎金或紅利,均係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後,始予分配,屬分紅性質,不得作為費用列支(編者註: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得列費用);至員工所取得之獎金、紅利係屬薪資所得,應併計該員工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