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稅後盈餘發放員工之獎金紅利列支費用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2836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勞動基準法第29條所稱獎金與公司法第235條所稱之分紅性質相同,均係於稅後盈餘發放,而異於稅前發放之年終獎金。說明:二、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發放之獎金或紅利,均係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後,始予分配,屬分紅性質,不得作為費用列支(編者註: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得列費用);至員工所取得之獎金、紅利係屬薪資所得,應併計該員工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