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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經許可而直接對大陸之捐贈不得列舉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7671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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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二、營利事業或個人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之,不能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至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則應與其創設目的相符。三、前述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其未經許可或屬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報為費用或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