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行自有車輛出租或另有車輛靠行該司機得列報薪資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0211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計程車行自有車輛或靠行車輛,租與他人駕駛營業,如列報該實際從業司機之薪資,並依法填具扣繳憑單辦理申報,准予比照本部71年12月10日台財稅第38935號函規定,免按虛報薪資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