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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持分共有土地重劃後另購地再辦分割後出售可扣除重劃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00772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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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所有505507513地號持分共有土地,於79年辦理重劃後84年再購入533地號土地,復將該4筆持分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分割君取得533地號土地(持分二分之一),於85年出售該筆土地時,其原屬505507513地號部分,如經查明係重劃後第1次移轉,應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編者註:現為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並得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減除該3筆土地所負擔之重劃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