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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持分共有土地重劃後另購地再辦分割後出售可扣除重劃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00772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君所有
505
、
507
及
513
地號持分共有土地,於
79
年辦理重劃後
84
年再購入
533
地號土地,復將該
4
筆持分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分割君取得
533
地號土地(持分二分之一),於
85
年出售該筆土地時,其原屬
505
、
507
及
513
地號部分,如經查明係重劃後第
1
次移轉,應准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3
項(編者註:現為第
4
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並得依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減除該
3
筆土地所負擔之重劃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