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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對海基會之捐贈可限額列報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2133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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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係政府為因應現階段兩岸關係而協助民間人士組成之組織,以協調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促進兩岸民間交流,確保民眾權益為宗旨。營利事業對該基金會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全額認列為當年度費用;至個人對該基金會之捐贈,其列舉扣除額仍應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之限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