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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業證券商有短期票券利息收入及緩課股票股利時其費用利息支出分攤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021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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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收入或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編者註: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之規定)規定緩課所得稅之股票股利者,於依本部83年2月8日台財稅第831582472號函說明三規定,按核定有價證券出售收入、投資收益、債券利息收入及其他營業收入比例,計算有價證券出售部分應分攤之費用及利息時,該短期票券利息收入部分准併入計算;該緩課所得稅之股票股利部分,應於轉讓列報收入年度併入計算。(編者註:自96年度起應改依96年4月26日發布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