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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然人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所減免之債務確無藉無償免除債務者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04776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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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經金融機構同意減免之債務,如債權人確無藉無償免除債務,以達成無償移轉財產之目的,免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