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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勞委會給付個人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0477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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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貴會(編者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給付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係以特定自然人為補貼對象,且非因提供對等勞務而發給酬勞,應屬政府贈與性質,得免納所得稅,亦免辦理扣繳。三、貴會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給付指定單位之就業推介媒合津貼,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指定單位銷售勞務之報酬,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指定單位如屬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者,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將該津貼列為其他收入,併入取得年度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指定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其取得之就業推介媒合津貼,係屬為政府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及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