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國營利事業無償免除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對其所負之本金債務,核屬外國營利事業對國內營利事業之贈與,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但書規定,應由該國內營利事業併入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該外國營利事業如為國內營利事業之股東,且其無償免除被投資公司對其所負之本金債務,係依被投資公司之股東會決議按股份比例免除,以彌補自己之股權虧損者,該國內營利事業得免適用上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三、外國營利事業放棄前開本金所衍生之利息債權,如該國內營利事業前已按約定估列應付利息、列報利息費用者,應於外國營利事業免除利息給付義務時,轉列其他收入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