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股票,其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該股票發行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估值課徵遺產稅。繼承人取得依該次除權日或除息日(編者註:係指除權或除息交易日)被繼承人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編者註:現行法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