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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除權除息日後繼承公開上市股票仍應依收盤價課徵遺產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26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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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股票,其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該股票發行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估值課徵遺產稅。繼承人取得依該次除權日或除息日(編者註:係指除權或除息交易日)被繼承人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編者註:現行法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