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4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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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從事汽車買賣之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其所得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7613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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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如非利用個人名義從事汽車買賣者,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之規定,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規定,亦不得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