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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從事汽車買賣之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其所得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7613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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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如非利用個人名義從事汽車買賣者,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之規定,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規定,亦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