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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所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受刑人生活必需品之盈餘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274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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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貴部(編者註: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監院所)之員工消費合作社,受監院所委託代辦受刑人及收容人日常生活必需品業務,其當年度之盈餘,准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4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