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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免稅應以稅法之規定為依據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5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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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現行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有關合作社徵免所得稅及營業稅規定,與合作社法尚無牴觸。說明:二、合作社法第7條規定:「合作社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並無強制免稅含義;至何種合作社應予免稅,自應依照稅法之規定辦理,不發生與合作社法規定牴觸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