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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區域性合作社供應社員消費品部分之盈餘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6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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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區域性合作社除供應社員消費品業務外,如有兼營信用、生產、運銷、公用、利用……等業務,其供應社員消費品部分,准按其所占全部營業收入比率計算盈餘,免計入課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