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標準所稱主要捐贈人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37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6款所稱主要捐贈人適用疑義乙案。說明:二、免稅標準第2條第3項規定,同標準第2條第1項第6款所稱主要捐贈人,係指原始捐助人或捐贈總額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上開條文所稱原始捐助人,應以財團法人向法院設立登記之捐助章程所載之捐助人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