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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收入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08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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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收入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認定如下:(一)房租收入、學費收入及營業收入,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二)接受政府機關安置收托或收容身心障礙者,所領取之托育及養護補助費收入,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三)主管機關為提昇社會福利機構之服務品質或為鼓勵業者配合辦理相關業務所給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費,如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四)捐款收入及利息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