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受贈未上市公司股票其所得稅之徵免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590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二、財團法人接受捐贈未公開發行並上市之公司股票,如已轉入財產總額並辦妥變更法人登記者,核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所規範基金及各項收入之運用方式尚無相關,並無涉及不符合該條款規定問題。三、財團法人受贈之未上市股票轉為財產總額後,嗣後獲配之股票股利,仍應依本部69年10月8日台財稅第38431號函後段規定,併依前開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財團法人如因併計該股票股利,致年度支出未達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80%(編者註:現為其他各項收入70%)者,其當年度結餘經費仍應依同條款但書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本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