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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機關或團體解散無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907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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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尚無因解散而須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之規定,惟其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理,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查明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