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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團體依規定提列之基金準備經核准者可列為支出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0399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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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其設立之法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業務監督準則、財務處理法規辦理提列(撥)之基金或準備金,經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可列為提列(撥)年度之支出。惟嗣後實際支付相關費用時,應先由該基金或準備金項下沖轉;不足時,其餘額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