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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區大學徵免所得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004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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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社區大學如由政府機關編列單位預算自行辦理或公立學校辦理者,其所收取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惟如由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或私立學校辦理者,其辦理社區大學所收取之所得,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上開免稅標準(編者註: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及85年函釋(編者註:財政部85年3月27日台財稅第851900292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