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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團體短漏報情節輕微視為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53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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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