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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團體會計紀錄不完備如經通知於期限內改進視為符合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89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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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二、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列報支出未取具合法憑證,經查尚無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三、前開機關團體之會計紀錄不完備者,應通知限期改進,其於期限內改進者,視為符合前揭規定;逾期仍未改進者,應依法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