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團體會計紀錄不完備如經通知於期限內改進視為符合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89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二、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列報支出未取具合法憑證,經查尚無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三、前開機關團體之會計紀錄不完備者,應通知限期改進,其於期限內改進者,視為符合前揭規定;逾期仍未改進者,應依法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