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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會回存福利金之利息不得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659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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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團體,惟該委員會如將其負責保管運用之職工福利金,以「民間存款」方式回存於該營利事業,即與該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合,其所得不得免納所得稅,除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外,該營利事業於給付利息時,並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