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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收受捐款致財產總額增加應辦財產總額變更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4747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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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財團法人於核准登記成立後,接受捐款致登記之財產總額增加者,除應辦理財產總額變更登記外,免予併辦章程變更登記。說明:根據司法院秘書長74年2月26日秘台廳(一)字第01119號函辦理。
附件:司法院秘書長74年2月26日秘台廳(一)字第01119號函
主旨:財團法人於核准登記成立後,接受捐款致登記之財產總額增加者,除應辦理財產總額變更登記外,無須先辦或併辦章程變更登記。說明:二、按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其捐助章程除有民法第62條、第63條、第65條所規定情事,得依法定程序為與捐助章程內容不同之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外,不得變更;又捐助人之捐助行為生效後,捐助人及捐助金額即屬確定,日後縱因財團法人接受捐贈致財產總額增加,亦不發生捐助人數及捐助金額變更之問題,於辦理財產總額變更登記時,無須先辦或併辦章程變更登記。
(財政部110年10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00460176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