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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營業收入或下腳變價提撥之福利金為福利會之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447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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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自每月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應為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入,非屬基金之增加。說明:二、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規定,職工福利金應用於辦理職工福利事業;事業單位將提撥之職工福利金累積為「基金」核與前開法條之規定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