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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私校被指定應購置儀器設備之捐款可列為基金增加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2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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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接受教育主管單位獎勵購買重要儀器設備之款項,如經捐助單位指定應行購置固定資產並辦理財團法人基金會之變更登記,該項補助款,可同意列為基金之增加,但應於購置完竣後即行辦理基金總額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