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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依法成立之政黨不受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2193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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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據人民團體法成立並辦理法人登記之政黨,於黨章未明訂解散後剩餘財產之歸屬,且未於黨員(黨員代表)大會作有關之決議者,依該法第46條之1第2項及民法第44條第2項規定,本部同意不受「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限制。
(財政部110年10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00460176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