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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不受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7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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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依所得稅法第33條及「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2條規定登記成立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其設立之目的,既在保障職工退休後之生活,且以退休退職人員為特定受益對象,與一般公益機關團體有別,有關該委員會章程中應載明之事項,得不受「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之限制。說明:二、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隨事業主體消滅而解散時,其剩餘之職工退休基金累積餘額中除職工自提款本息宜仍歸屬職工所有外,至屬於事業公提款之本息部分,除支付遣散員工離職金外,其剩餘部分,應併入該事業計算清算所得,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