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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團體免稅標準有關70%支出比例之計算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30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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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有關80%(編者註:現為70%)支出比例之計算方式。說明︰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適用首揭條款有關「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之80%(編者註:現為其他各項收入70%)」規定時,應以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占「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加計其創設目的以外之所得額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額」之比例計算為準,據以核定其是否符合首揭條款規定。至附屬作業組織之虧損可列為支出項下計算;但創設目的以外之虧損則不得列為支出項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