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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會支付之員工補助款符合創設目的而超過動支比例者仍得併入70%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13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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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支付員工之現金補助款,如確為改善職工福利,且符合創設目的者,其超過本部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48044號函說明三「當年度福利金總收入15%(編者註:現為40%)」之動支比例部分,於適用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算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比例是否達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80%(編者註:現為其他各項收入70%)時,准予併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