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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適用標準之支出比率係以當年度之收支核算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19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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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編者註:現為其他各項收入)80%者(編者註:現為60%)」,係指按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核計,以往年度之結餘款應不在當年度收入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