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適用標準之支出比率係以當年度之收支核算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19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編者註:現為其他各項收入)80%者(編者註:現為60%)」,係指按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核計,以往年度之結餘款應不在當年度收入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