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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金投資捐助事業股票之盈餘增資配股不受80%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4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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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投資該捐贈事業股票後,其因捐贈事業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致發生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超過80%比率時,得不受限制。但取得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部分,核屬基金之孳息,應併依院頒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8款規定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