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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金會之董監事超過三分之一由捐助事業之董監事派任者不予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5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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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利事業單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文化基金會,其董監事全部由捐助事業之董監事派任者,不符合免稅規定要件。三、營利事業單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文化基金會,其董監事中三分之一係由捐助事業之董監事派任,三分之二係由其他人士擔任時,始符合免稅規定要件。四、營利事業單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文化基金會,其董監事中三分之一係由捐助事業之董監事派任,三分之一係由捐助事業之股東擔任,另三分之一由其他人士擔任者,可認係符合免稅規定要件;但各該股東以非代表捐助事業擔任基金會之董監事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