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未依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寺廟,如已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規定,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辦理寺廟登記,並符合同法第4條第13款規定之要件者,限以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始可免納所得稅。說明:二、○○寺以其管理人○○私人名義登記所有之土地,其收益雖供該寺之開支,但仍不得視為該寺之所得,自無免稅條款之適用,依法應歸戶課徵土地所有權人之所得稅。如土地所有權人以該土地之收益實際供該寺支用,如該寺經已依法辦妥寺廟登記,自可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對該寺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捐贈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