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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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寺廟及其他公益團體帳簿憑證之保存年限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3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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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寺廟所使用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保存10年。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保存5年。說明:二、參照內政部67年5月8日台內民字第771482號函辦理。三、其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關帳簿憑證之保管年限比照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