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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寺廟及其他公益團體帳簿憑證之保存年限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3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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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寺廟所使用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保存10年。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保存5年。說明:二、參照內政部67年5月8日台內民字第771482號函辦理。三、其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關帳簿憑證之保管年限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