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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商與我國政府機關團體簽約不適用技術人員薪資免稅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4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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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條第11款之適用,係指外籍技術人員,依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所簽訂技術合作合約,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由國外政府機關所給付之薪資,始可免徵所得稅;至外國營利事業與我國政府機關團體所簽訂之合約則不適用上開法條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本案○○公司既屬營利事業,其員工來臺提供勞務,如該員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超過期限後其由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不能適用上開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