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會(編者註: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培育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要點」及「強化原住民參加職業訓練津貼補助要點」核發之獎(補)助款項徵免所得稅疑義乙案。說明:二、貴會依旨揭要點規定,補助原住民個人修讀社會工作相關學科之學分費、自費赴國外留學期間之生活費及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之補助金,核屬獎勵原住民進修及參加職業訓練性質,且受補助者無須提供相對勞務,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三、至貴會依「培育原住民社會工作專業人力獎勵要點」規定,獎助大學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開設原住民族社工學分(程)班或在職專班之款項,受獎助對象為公立學校者,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受獎助對象為私立學校者,應由該學校列報收入,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貴會給付私立學校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