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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依法成立國家講座發給講座主持人之獎金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8944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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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教育部依國家講座辦法規定成立之國家講座,發給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免納所得稅。至於各大學依大學法自行成立或由私人、企業捐助成立之各項講座,則由稽徵機關依個案查明講座主持人,是否應對學校或捐助之私人、企業提供對等勞務、增加授課鐘點或研究之勞務等相對勞務情形,認定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