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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專院校教師所領定期定額給付之研究費不得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1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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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貴校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所領之研究費,核屬薪資所得,應扣繳所得稅,並計課綜合所得稅。說明:二、依貴校專任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2條:「已於學術性期刊發表之論文一篇或論文已被學術性期刊接受之信件」,第3條:「本年度研究費定為每月4千元,並列入年終獎金」,則貴校發給專任教師學術研究費,並無事前提出研究計畫及審查之規定,且係對80%以上專任教授、副教授定期定額給付,應屬經常補助待遇之一種,核與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所稱研究、考察補助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