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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與國中建教合作補助學生之註冊費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3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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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營利事業給付該國民中學之鐘點費、車馬費、行政費以及補助建教合作學生二分之一註冊費等費用支出,得以「建教合作費用─訓練費」科目列帳。(二)該營利事業給付該國中鐘點費時,無須扣繳所得稅;惟該國中給付建教合作任課教師鐘點費時,應扣繳所得稅。(三)該營利事業補助建教合作學生二分之一註冊費,核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規定之補助費,應可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