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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獻會給付之古蹟研究設計費等應依法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1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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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者註:現為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給付維護古蹟研究設計費,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規定之「研究補助費」,而係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至史事圖譜繪製因不屬於漫畫之範疇,均應依法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