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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國有財產法第35條第1項但書規定變更非公用不受同法第55條規定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產管字第099400264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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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公用動產於變更非公用財產後,得免移交本部國有財產局接管,由原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處理方式,不受同法第55條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