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之權利義務不因變更登記而中斷
公發布日:
民國 49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048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照公司法成立之公司,變更公司名稱及其他法定登記事項,其登記事項雖有變更,但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法人)並未變更,故其所享權利與應負義務,並不因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有所更易,亦即公司變更名稱前,與公司變更名稱後,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公司)自應前後繼續,不能中斷,前經本部函准經濟部48/12/13經台43商字第18225號函復,並經本部以(49)台財稅發第290號令復知照又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