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之權利義務不因變更登記而中斷
公發布日: 民國 49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048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照公司法成立之公司,變更公司名稱及其他法定登記事項,其登記事項雖有變更,但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法人)並未變更,故其所享權利與應負義務,並不因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有所更易,亦即公司變更名稱前,與公司變更名稱後,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公司)自應前後繼續,不能中斷,前經本部函准經濟部48/12/13經台43商字第18225號函復,並經本部以(49)台財稅發第290號令復知照又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