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解散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事後續行清算可予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4904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公司解散,清算人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事後該清算人再行代表該公司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監證(編者註:監證制度已取消),如係屬於該清算人職務之內,可予受理。
附件:司法院秘書長75/04/30秘台廳一字第01267號函
主旨:公司解散,清算人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事後該清算人再行代表該公司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監證,如係屬於該清算人職務範圍之內,似可受理。說明:二、按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又清算人之職務為:(1)了結現務(2)收取債權、清償債務(3)分派盈餘或虧損(4)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執行此項職務時,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公司法第25條、第84條、第113條、第115條及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雖公司法另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將結算表冊送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92條、第93條第1項、第113條、第115條、第331條第1項、第4項參照),惟僅屬備案性質,公司仍應於清算人依法定程序辦理清算完結,將結算表冊等文件送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解除其責任後,法人資格始歸於消滅。倘清算人之職務在實質上尚未終了(例如已將公司不動產變價而尚未辦理產權登記)而先向法院聲報清算程序終結(編者註:現已無須辦理清算終結登記),縱經法院准予備查,亦應認清算程序尚未終結,清算人仍有代表公司,在清算範圍內,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三、本件公司解散,清算人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事後該清算人再行代表該公司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監證,如可認係屬於清算人之職務行為,則公司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人格仍視為存續,清算人代表該公司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監證,似應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