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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清算完結前以公司股本存入銀行所生利息應由清算人報繳營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70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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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經法院命令解散,因股東內部發生糾紛致未分配剩餘財產,亦未將股本發還,其清算尚未完結,公司主體並未消滅,如以公司名義將上項股本存入銀行,則其所生之利息,仍應由清算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之規定,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