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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收受員工儲蓄存款如未超過利率限額准予認定利息支出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040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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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有收受員工儲蓄存款供本事業營運之用,除其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應依第2項及同法第125條規定辦理外,其利息支出,仍應在規定利率限額內予以核實認定。